为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务服务时效性,现对远洋渔船有关政务服务办理程序予以简化优化,试行快速审批流程。具体如下。
一、远洋渔船在公海生产作业期间,因原《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到期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申请换发的,可以先行办理新的《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在新证书签收后3个月内将旧证书归还办证部门。
二、远洋渔业企业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办理购置远洋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时,可同步提出办理上述渔船远洋渔业项目审批的申请,并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相关远洋渔业企业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并办理好渔船证书后,补齐远洋渔业项目审批的其他材料提交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部局直接办理远洋渔业项目审批手续,同步为大洋性渔船办理公海捕捞许可证。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内容发生变化的,远洋渔业企业需重新提交远洋渔业项目申请。
三、远洋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远洋渔业项目审批的部分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远洋渔业企业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办理审批审核事项时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事项所需有关证明材料可采用书面承诺方式替代,不再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材料。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