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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时间:2016-12-20 20:26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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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海渔〔2016〕249号

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渔业互保协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闽政办〔2015〕132号),我厅重新修订了《福建省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原《福建省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闽海渔〔2004〕48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6年12月8日

  福建省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港安全事故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渔港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渔港内发生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险情和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分级响应,科学处置;防处结合,协调配合。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处置渔港安全事故。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

  1.4.2各设区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2.1.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省海洋与渔业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兼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厅领导和省海洋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福建渔港监督局局长)兼任副组长,省海洋渔业执法总队分管领导、厅办公室、计划财务处、防灾减灾处、远洋与渔政渔港管理处、对外合作与科技处和厅应急指挥中心、省海洋预报台、省渔保办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2应急指挥机构

  省海洋与渔业厅应急指挥机构设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由省海洋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福建渔港监督局局长)兼任指挥,省海洋渔业执法总队分管领导、厅防灾减灾处处长、远洋与渔政渔港管理处处长、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兼任副指挥,省海洋渔业执法总队、厅防灾减灾处、远洋与渔政渔港管理处、对外合作与科技处、厅应急指挥中心相关人员为成员。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成立地方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

  导小组和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渔港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工作。

  2.1.3应急处置力量

  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2.2工作职责

  2.2.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指导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救助力量开展渔港安全事故的救助工作;

  (2)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渔港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3)做好表彰和奖励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2.2.2省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2)负责收集、核实渔港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统一归口向农业部,省委总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政府安办报告;

  (3)统一协调全省渔业救助力量,积极参与救援行动,保证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4)负责及时总结救援经验和教训。

  2.2.3市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督查各县的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落实情况;

  (2)对辖区渔港安全状况适时抽查,对重大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统一协调本辖区内渔业救助力量,积极参与救援行动,保证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4)完成省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县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收集、核实渔港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省、市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2)督促渔港经营单位制定和落实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对渔港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4)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市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积极协调所在地乡镇政府及消防、边防、医疗等部门,迅速有效地做好渔港安全事故的处置和善后工作;

  (5)渔港安全事故发生后,统一协调本辖区内渔业救助力量,积极参与救援行动;

  (6)建立应急值班制度,保证通讯网络的畅通;

  (7)完成省、市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其他工作。

  2.2.5应急救援力量的职责

  服从调度和指挥,积极参与渔港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 事故预防预警分级与信息报告

  3.1预防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渔港经营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渔港安全事故应急责任制;

  (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关注气象海况、周边形势、渔港内作业秩序等相关信息与动态,建立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并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引发渔港安全事故的能力;

  (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渔港、渔业船舶日常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涉及渔业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4)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辖区各渔港的情况,完善渔港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消防设施建设,督促渔港经营组织,在港口储备消防灭火器材,专人保管,定期更换;

  (5)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协作,加强渔港消防安全演练,积极做好预警防范工作。

  3.2预警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注意掌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通

  报气象海况、社情舆情、周边动态等预警信息,及时上报。预警由各级政府根据《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发布。

  (2)收到预警信息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有关渔港的跟踪管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通知渔业船舶驶离或制止渔业船舶前往相关水域。

  (3)预警解除后,应及时通知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除预警,恢复渔港正常作业状态。

  3.3事故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港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重大事故(Ⅱ)、较大事故(Ⅲ)、一般事故(Ⅳ)四级。

  3.3.1特别重大事故(Ⅰ)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人民币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2重大事故(Ⅱ)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3较大事故(Ⅲ)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4一般事故(Ⅳ)

  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信息处理

  3.4.1信息收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渔港安全事故信息。

  3.4.2信息报告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渔港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重大以上渔港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政府、安监部门以及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等部门。发生火灾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请求支援。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故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在15分钟内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应越级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应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办报告,并在1小时内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后向农业部报告。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将事故情况抄报农业部。

  (3)一般事故上报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抄报省海洋与渔业厅。

  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的突发事故,要及时向有关台办、港澳办或外办通报。

  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故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故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

  事故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主动向各级政府安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并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4.3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分级,由相应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

  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渔港安全事故,分别由农业部,省级、地(市)和县级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渔港安全事故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渔港安全事故,上一级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下级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同步启动应急响应。

  下级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由于能力和条件所限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故时,可请求上级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故等级确定后,因事态发展导致事故分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故响应级别。

  4.2响应行动

  4.2.1事发渔港响应

  事发渔港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上一级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2.2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响应

  当启动Ⅲ级及以下响应时,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报告。

  4.2.3省海洋与渔业厅响应

  当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省海洋与渔业厅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政府安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启动省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分管业务的副厅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厅长带领相关处室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行动;

  (3)厅应急指挥机构人员按要求赶到厅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指挥,及时向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掌握现场信息,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厅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事发地设区市应急救援机构、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5)及时向农业部、省政府值班室、省政府安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6)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信息发布

  应急领导小组应指定负责人对外发布渔港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信息。渔港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响应终止

  下列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的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处置已成功或事故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渔港和人员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渔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5.2保险

  渔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互保办事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并对相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5.3总结和评估

  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与装备保障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级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的名称、职责及联络方式;

  (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渔港按要求配备救生、救助、消防等装备器材;

  (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强化渔渔港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保障渔港安全通信网络的维护运行。承担应急值班任务的岸台(站),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及时、准确和畅通;

  (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值班电话,明确负责日常应急联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信息沟通顺畅;

  (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渔港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主要包括6.1中第一、二款内容),及时更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6.3经费保障

  实施渔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财政支出预算,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 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行安全事故救助等方面的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渔港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知识。

  7.2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对应急救援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渔港安全事故发生后,渔港监督机构应开展调查工作,查明原因,属于责任事故,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及时报告事故,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应定期评估,并根据渔港安全事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预案,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8.3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的《福建省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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