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意见》编制的背景依据和过程
为深入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加强渔船安全风险防控,强化渔船安全源头监管,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省政府《加快建设“海上福建”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省海洋与渔业局《全省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推进实施渔船“宽带入海”工程,做好全省海洋渔船卫星互联网应用项目的实施管理,编制出台《关于开展福建省海洋渔船卫星互联网应用项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编制工作由省海洋与渔业局防灾减灾处组织开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有关文件和我省管理实际,研究起草了《意见》(征求意见稿)。2022年1月,《意见》(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沿海各设区市(含平潭)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2月-3月通过召开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各个卫星通信相关企业、各设区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意见》。
二、目标任务
为强化渔业安全监管服务能力,按照“市场主导、财政支持”原则,通过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全省在册的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配备卫星通信终端。在充分利用渔船上已有卫星通信终端的基础上,推广应用高通量卫星终端,推动海洋渔船宽带卫星终端应装尽装。构建海洋卫星互联网,推动船载宽带卫星终端统一接入全省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实现海陆信息互联互通,更好地发挥新型海上通信基础设施在海洋防灾减灾、渔船安全管理、应急处置和渔政执法等方面作用。
三、范围期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其间,国家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政策以及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主要内容
《意见》由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补助范围、实施程序、保障措施和附件6个部分组成。
(一)明确建设目标。在充分利用船上已有卫星终端基础上,积极推广应用高通量卫星通信终端,推动全省海洋渔船宽带卫星终端应装尽装,构建海洋卫星互联网。
(二)明确建设内容。提出项目建设需要实现八项监管服务功能,包括:(1)实现与福建省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功能对接;(2)实现电话呼叫功能;(3)实现安全预警提醒;(4)实现一键报警服务;(5)建立流量池服务;(6)流量资费优惠;(7)保障数据实时传输;(8)保障售后服务。
(三)明确补助范围。对船载高通量卫星通信终端和传统卫星通信终端做了说明;明确了补助对象为对船载卫星终端符合要求且正常运行的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申领补助单位为渔船所在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或者经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同意,由卫星终端运营企业提出申请;补助期限为2022-2024年;明确对传统卫星通信终端、高通量卫星通信终端给予差异化补助。
(四)明确实施程序。由市、县(区)根据实际需求,采用政府统一招标采购或者先建后补等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先建后补按照设备与系统对接、补助申报、审核公示、资金拨付四个环节开展。
(五)明确保障措施。包含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资金管理、加强督导检查、加强验收考评四个方面内容。
五、注意事项
(一)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海渔规〔2022〕4号)规定,申领补助应当由渔船所在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或者经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同意,由卫星终端运营企业提出申请。
(二)传统卫星通信终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安装使用的,可享受补助;2022年起新配备的,不享受补助。高通量卫星通信终端不受此限制。对一艘船上有多台卫星设备的,只按一台设备计算补助,不得重复计算,优先补助高通量卫星通信终端。
(三)沿海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结合乡镇渔船点验中心、渔船组织化管理等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完善。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防灾减灾处
联系电话:0591—87816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