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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26-07-24 16:40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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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新渔业法)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新渔业法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新渔业法的修订对法律责任等有关条文进行了系统性重构,大幅提升了罚款数额,罚款区间跨度较大,(如无证捕捞由原先处罚10万元以下提升至处罚2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罚款20-200万)。同时新渔业法新设了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检验登记、船员配备等一系列涉及渔业船舶安全监管的规定,并配套相应的处罚条款。为贯彻落实新渔业法,强化法律适用和执行,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新渔业法涉及的罚款进行细化、量化,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意见,组织一线法制人员和执法业务骨干进行充分研讨、论证、评估,制定形成《基准》。

《基准》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将有助于统一我省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在适用、实施新渔业法时的处罚尺度,保障行政处罚类案同罚,避免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等情况,进一步提高渔业渔政行政执法质量,维护涉渔市场主体和渔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设定相关裁量阶次和适用条件,对应细化、量化罚款幅度。

三、范围期限

《基准》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的,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四、主要内容

《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法律责任”章中关于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的33条(款、项)罚款规定进行细化、量化,共梳理制定40项裁量事项,其中养殖业方面4项、捕捞业方面20项、渔业资源保护方面16项。同时,坚持因地制宜,区分内陆和海洋不同水域特点,分别设定差异化裁量基准。

《基准》主要参考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2022年出台的《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以及江苏、海南等省份裁量基准体例和裁量考量因素,对罚款根据实际细化、量化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阶次,并相应划定各个档次阶次的罚款幅度。在具体内容的裁量考量因素方面,综合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意等因素进行分档分阶,如涉及非法捕捞的,根据非法捕捞渔获物重量和船舶长度分档分阶;涉及渔业船舶监管的,根据违法情节、改正情况、是否多次违法、是否服从召回指令、是否引发事故等因素进行分档分阶,同时设定了各种拆卸北斗等安全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从严设置罚款。在具体适用上,综合考虑我省沿海和内陆、南和北等实际情况差异,以及每个违法行为案件危害后果、违法情节、主观恶意、配合程度、改正情况等均有不同,对部分罚款幅度较大的处罚事项不设置过细、一刀切的裁量基准,设区市和县级可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依照国家和省级裁量基准,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进一步细化、量化。

同时,《基准》最后进行“说明”,明确实施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判断情节,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种类、罚款幅度,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相对人主观恶意程度等,以及《行政处罚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规定的不予、从轻、减轻、从重等法定裁量情形,依法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明确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以及涉及刑事移交有关内容;明确相关违法行为造成涉外渔业事件、船舶污染事故、水污染事故、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渔业污染事故、水上安全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严重影响的,以及违法行为人恶意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暴力抗法的,可以依法酌情上调处罚裁量阶次等相关内容。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政策法规与审批处

联系电话:0591-8781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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