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构建职责明晰、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渔业防台风应急体系,实现对台风灾害的高效处置、精准应对,全力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局从工作实际出发,组织修订《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印发的《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闽海渔〔2023〕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5年11月26日
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
⒈ 总则
⒈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渔业防台风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应对台风灾害,保障渔业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跨省紧急避风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农业农村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简本)、《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规程》《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海上渔业船舶应急救援能力的指导意见》等。
1.3工作原则
⒈3.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渔业防台风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
⒈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的领导下,适时启动本0级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落实渔业防台风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⒈3.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加强与本级气象、应急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加强系统上下的沟通协调,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1.3.4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决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理念,落实风险隐患排查在前、灾害预警“叫应”在前、应急预案制定在前、应急力量预置在前,统筹抓好预防预备与应急处突各项工作。
1.3.5 科学防范、精准调度。完善联合值守、会商、部署等机制,密切监测台风发展,动态研判灾害风险,“点对点”调度,精准组织防御工作。
⒈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台风灾害及其次生海洋灾害时渔业系统的防范、应急处置和渔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根据本预案启动的应急响应主要用于规范省级的防灾减灾救灾行动。
⒉ 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海洋与渔业局成立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全省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安排。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局防灾减灾处。
2.1领导小组
组 长:局长
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局长(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日常牵头协调工作的指挥长)
副组长:副局长(局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长)、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协助分管应急指挥调度的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办公室、计划财务处、防灾减灾处、渔业与质量监督处、渔船渔港管理处、局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机关党委(人事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业减灾中心、驻浙江渔业生产指挥部、海洋预报台、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渔业资源监测中心。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局防灾减灾处处长(局应急指挥中心常务副指挥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渔业减灾中心、海洋预报台主要负责人兼任。
2.2组织机构与职责
2.2.1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在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监督指导全省渔业领域防台风工作。
(1)研究部署渔业领域防台风日常防范、隐患排查、风险防控等“防”的工作;
(2)研究启动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部署安排渔业领域的防范应对、应急处置工作;
(3)开展会商、调度等工作,分析研判渔业领域形势、风险,研究制定防御举措,组织实施,督促落实;
(4)统筹全省渔业领域灾情、险情和防御工作,协调渔业系统力量对重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负责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省委、省政府,省防指报告情况;
(5)研究部署灾情统计报送工作;
(6)研究部署灾后渔业生产恢复工作。
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安排。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按照局应急指挥中心安排,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日常工作。
(1)与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省防办和省应急、气象、海事等相关部门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形势情况、工作要求,提出落实建议,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报告;
(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参加值守、会商和调度工作;
(3)根据领导小组部署,制发渔业防台风工作相关文电、指令,跟踪核实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4)与相关省份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通报我省渔业防台风指令要求,协调共同做好落实工作;
(5)组织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根据领导小组部署,协调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赴重点地区指导防御工作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7)及时梳理、汇总全省渔业灾情、险情和防御工作信息,做好调查、评估工作;
(8)组织做好渔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9)组织做好防台风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10)组织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负责,协同作战”的原则,各司其职、履职尽责,共同做好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
(1)局防灾减灾处:牵头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①牵头协调、组织并参加值守、会商和调度工作;
②牵头与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省防办和省应急厅等部门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最新形势情况、工作要求,提出落实建议,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报告;
③牵头制定渔业防台风工作相关文电、指令;
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安排人员赴重点地区指导防御工作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⑤牵头梳理、汇总全省渔业灾情、险情和防御工作信息;
⑥牵头提出渔业灾后恢复生产意见并组织实施;
⑦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局办公室:
①根据安排参加会商和调度工作;
②负责防台风政务公开、宣传引导、新闻发布、舆情监测等工作;
③负责防台风的后勤保障工作;
④负责通知、督促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做好防台风工作,收集、报告局机关和局属单位部署、落实防台风工作情况和受灾情况;
⑤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局计划财务处:
①根据安排参加会商和调度工作;
②负责落实省级渔业防台风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
③负责争取、落实渔业防台风灾后重建项目和资金;
④负责协调渔业保险机构开展灾后定损理赔;
⑤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4)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
①根据安排参加值守、会商和调度工作;
②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各类水产养殖生产设施隐患排查、除险加固工作;
③负责指导、协调养殖水产品抢收、渔排人员转移撤离工作;
④负责指导、协调水产养殖受灾情况统计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⑤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5)局渔船渔港管理处:
①根据安排参加值守、会商和调度工作;
②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各类渔港、避风锚地及涉渔船舶开展隐患排查、闭环整改工作;
③负责指导、协调我省海域海上渔船(含外省渔船)进港避风、人员撤离上岸;我省在省外海域渔船遵守、落实属地海域防台风指令;我省远洋渔船防台风工作;
④负责指导、协调按照规定对不遵守渔业防台风指令的涉渔船舶进行查处;
⑤负责指导、协调渔港、渔船受灾情况统计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⑥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6)局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①根据安排参加值守、会商和调度工作;
②负责指导、协调渔业防台风涉台、涉外有关工作;
③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7)局机关党委(人事处):
①根据安排参加会商和调度工作;
②按照管理权限,对渔业防台风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③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8)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①根据安排参加值守、会商和调度工作;
②负责督促、指导各级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对进港避风渔船的监督检查,对不服从渔业防台风指令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和船长以及养殖渔排等设施上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③协调指挥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船艇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9)省渔业减灾中心:协助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①根据安排参加值守和会商、调度工作;
②负责安排具体带班值班人员并通知到本人;
③负责分发防台风预警预报和相关文电、指令,持续跟踪、核实、收集落实情况;
④负责向相关省份通报我省防台风指令要求;
⑤负责汇总全省涉渔船舶、渔排和渔船人员转移撤离等情况;
⑥负责跟踪我省渔船在外省海域避风情况;
⑦负责收集、汇总全省渔业灾情、险情和防御工作信息;
⑧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0)驻浙江渔业生产指挥部:
①根据安排参加会商和调度工作;
②负责指导、协调我省在省外渔船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
③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1)省海洋预报台:协助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①根据安排参加值守和会商、调度工作;
②负责与国家预报、省气象等部门紧密联系,密切关注、监视台风发展动态,及时制作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
③负责提供台风风暴潮和海浪灾害情况;
④负责台风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⑤负责防台风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⑥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2)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①根据安排参加值守和会商、调度工作;
②负责灾后恢复生产和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等的技术指导工作;
③参与灾后水产苗种、渔药和饲料等渔用物资的组织调剂工作;
④负责发送渔业防台风技术服务信息;
⑤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3)省渔业资源监测中心:
①根据安排参加值守和会商、调度工作;
②负责做好养殖水产品质量监测工作;
③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应急响应
按台风、风暴潮、海浪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对应灾害预警信息的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1 Ⅳ级响应(蓝色预警)
3.1.1启动条件
省防指宣布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时,启动该级应急响应。
3.1.2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响应行动措施:
(1)指挥调度。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到位指挥,调度部署防御工作,组织参加省防指会商会,并指派1名熟悉业务的人员进驻省防指参加联合值守。
(2)值班值守。由局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轮值,实行24小时1名处级干部在岗带班、2名在职干部轮流在位值班(每人12小时)、2名值班员具体值班,做好接处警、指令上传下达、跟踪落实以及协助起草相关文电、指令、报告等工作。
局防灾减灾处、渔船渔港管理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业减灾中心、海洋预报台派一名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局联合值守。
(3)会商研判。由到位指挥同志召集局防灾减灾处、渔业与质量监督处、渔船渔港管理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业减灾中心、海洋预报台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家,滚动会商研判台风及海洋灾害风险和影响,组织制定防御对策举措,制发防御工作通知等文电、指令,指导抓好跟踪落实。
(4)预警预报。省海洋预报台负责,加强与气象等部门联系,密切跟踪全省风情、浪情、潮情,做好预警预报工作;省渔业减灾中心按要求及时向各设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跟经办人员确认收到。
(5)转移避险。由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指导、协调养殖水产品抢收、养殖设施人员转移撤离工作;局渔船渔港管理处指导、协调海上渔船(含外省在我省及我省在外省渔船、远洋渔船)进港避风、人员撤离上岸;省渔业减灾中心跟踪、汇总、核查各地涉渔船舶、养殖渔排避风转移情况。
渔业防台风期间转移避险关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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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 |
预计我省渔场海域、钓鱼岛海域出现10级及以上平均风,或出现5.5米及以上的海浪: ①位于影响海域作业的渔船(含乡镇管理船舶)全部就近到港避风、船上作业人员全部撤离上岸,或按行业主管部门调度指引,撤离至安全水域; ②跨省界作业渔船服从属地防指、行业主管部门指令,及时采取防风避险措施; ③做好回国远洋渔船防台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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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 |
预计近岸海域出现8级及以上平均风,或出现2.5米及以上的海浪: 位于影响区域养殖渔排上的非劳动力人员全部撤离上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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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近岸海域出现10级及以上平均风,或出现4.5米及以上的海浪: ①位于影响区域养殖渔排上的劳动力人员全部撤离上岸; ②位于影响区域的锚地渔船人员全部撤离上岸。 |
(6)安全管控。由省渔业减灾中心具体负责,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渔船渔港管理处按职责分工参与指导、协调,按照指令要求,加强对转移避险渔船、人员的抽验点检、安全管控,做到应转尽转、应移尽移。
(7)应急处置。发生突出、紧急情况,由到位指挥同志组织研究制定应急处置举措;局防灾处负责横向、纵向协调落实,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负责水产养殖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船港处负责渔港、渔船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开展调查;省渔业减灾中心负责接、处警,跟踪、报告文电、指令落实情况;省海洋预报台负责提供气象海况等资料。
(8)宣传引导。由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宣传引导、舆情监测工作。
(9)信息报送。由省渔业减灾中心负责收集,省海洋预报台负责汇总,局防灾减灾处起草全省渔业灾情、险情和防御工作信息,按要求报送局领导和相关部门。
3.2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3.2.1启动条件
省防指宣布启动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时,启动该级应急响应。
3.2.2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领导小组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响应行动措施:
(1)指挥调度。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到位指挥,调度部署防御工作,组织参加省防指会商会,指派1名熟悉业务的处级干部进驻省防指参加联合值守。
(2)值班值守。由局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轮值,实行24小时1名主要负责同志、2名在职干部在位值班(每人12小时)、2名值班员具体值班,做好接处警、指令上传下达、跟踪落实以及协助起草相关文电、指令、报告等工作。
局防灾减灾处、渔业减灾中心、海洋预报台主要负责同志,渔船渔港管理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派一名熟悉业务的处级干部参加局联合值守。
(3)会商研判。由到位指挥领导组织,召集局防灾减灾处、渔业与质量监督处、渔船渔港管理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业减灾中心、海洋预报台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家,滚动会商研判台风及海洋灾害风险和影响,组织制定防御对策举措,制发防御工作通知等文电、指令,指导抓好跟踪落实。
(4)预警预报。省海洋预报台加强与气象等部门联系,密切跟踪全省风情、浪情、潮情,做好预警预报工作。省渔业减灾中心按要求及时向各设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电话通知其业务处(科)室负责人。
(5)转移避险。由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指导、渔船渔港管理处按职责分工,在Ⅳ级转移避险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工作举措、加大工作力度。对于违反指令或避风转移疏散不到位的,由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予以通报、查处,并跟踪落实情况,及时报告。
(6)安全管控。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渔船渔港管理处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属地加强渔港、渔排等重点部位巡查排查,加强渔船、渔民的安全管理;由省渔业减灾中心具体负责对转移避险渔船、人员的抽验点检、安全管控,做到应转尽转、应移尽移。
(7)应急处置。发生突出、紧急情况,由到位指挥领导组织研究制定应急处置举措;局防灾减灾处负责横向、纵向协调落实;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负责水产养殖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船港处负责渔港、渔船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开展调查;省渔业减灾中心负责接、处警,跟踪、报告文电、指令落实情况;省海洋预报台负责提供气象海况等基础资料。
(8)指导服务。视情况由处级干部带队,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赴重点市、县(区)开展渔业防台风指导服务,重要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9)宣传引导。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各设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密防台风宣传引导,做好舆情监测工作。
(10)信息报送。由省渔业减灾中心负责收集,省海洋预报台负责汇总,局防灾减灾处起草全省渔业灾情、险情和防御工作信息,按要求报送局领导和相关部门。
3.3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3.3.1启动条件
省防指宣布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时,启动该级应急响应。
3.3.2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领导小组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响应行动措施:
(1)指挥调度。领导小组组长统筹调度,参加省防指会商会,指派1名厅级领导和1名熟悉业务的处级干部进驻省防指参加联合值守;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之一到位指挥,部署安排防御工作。
(2)值班值守。由局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轮值,实行24小时1名主要负责同志在岗带班、2名在职干部在位值班、2名值班员具体值班,做好接处警、指令上传下达、跟踪落实以及协助起草相关文电、指令、报告等工作。
局防灾减灾处、局渔船渔港管理处、省渔业减灾中心、省海洋预报台主要负责人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负责人参加局联合值守。
(3)对接联系。局防灾减灾处密切与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省防办和省应急等相关部门对接联系,了解掌握形势情况、工作要求,第一时间向到位指挥领导报告。
(4)会商研判。由到位指挥领导组织,召集防灾减灾处、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渔业与质量监督处、渔船渔港管理处、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业减灾中心、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渔业资源监测中心、海洋预报台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家,滚动会商研判台风及海洋灾害风险和影响,组织制定防御对策举措,制发防御工作通知等文电、指令,指导抓好跟踪落实。
(5)预警预报。省海洋预报台紧密与国家预报、省气象等部门联系,实时跟踪全省风情、浪情、潮情,加密预警预报;省渔业减灾中心按要求及时向各设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电话通知其单位负责人。
(6)转移避险。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渔船渔港管理处按职责分工,持续强化各地确保所有进港避风渔船、转移撤离人员严格遵守防台风指令;省渔业减灾中心进一步加大加密点验抽查。
(7)安全管控。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渔船渔港管理处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属地加强渔港、渔排等重点部位持续深化巡查排查,进一步加强渔船、渔民的安全管理;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部署开展执法检查;省渔业减灾中心负责对转移避险渔船、人员的抽验点检、安全管控。
(8)应急处置。发生突出、紧急情况,由到位指挥领导组织研究制定应急处置举措;局防灾减灾处负责横向、纵向协调落实;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负责水产养殖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船港处负责渔港、渔船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开展调查;省渔业减灾中心负责接、处警,跟踪、报告文电、指令落实情况;省海洋预报台负责提供气象海况等基础资料。
(9)指导服务。按省防指要求指派厅级领导带队、熟悉业务的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参加督导检查,赴重点市、县(区)开展防台风指导服务,每半日向领导小组报告。
(10)宣传引导。由局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配合,组织各设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密防台风信息发布,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宣传引导;同时加强与宣传、应急等部门沟通对接,商请协助发布相关预警预报、指令要求等防灾减灾救灾信息。
(11)信息报送。由省渔业减灾中心负责收集,省海洋预报台负责汇总,局防灾减灾处起草全省渔业灾情、险情和防御工作信息,按要求报送局领导和相关部门。
3.4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3.4.1启动条件
省防指宣布启动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时,启动该级应急响应。
3.4.2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领导小组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响应行动措施:
(1)指挥调度。领导小组组长作为总指挥,统筹调度全省渔业防台风工作,视情况召开全省渔业防台风会议,参加省防指会商会,指派1名厅级领导和1名熟悉业务的处级干部进驻省防指参加联合值守;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之一到位指挥,调度落实防御工作。
(2)值班值守。由局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轮值,实行24小时1名主要负责同志在岗带班、2名在职干部在位值班、2名值班员具体值班,做好接处警、指令上传下达、跟踪落实以及协助起草相关文电、指令、报告等工作。
局防灾减灾处、渔业与质量监督处、渔船渔港管理处、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业减灾中心、海洋预报台主要负责人参加局联合值守。
(3)对接联系。局防灾减灾处持续保持与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省防办和省应急等相关部门密切联系,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形势情况、工作要求,向领导小组报告。
(4)会商研判。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召集所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家,滚动会商研判台风及海洋灾害风险和影响,组织制定防御对策举措,制发防御工作通知等文电、指令,指导抓好跟踪落实。
(5)预警预报。省海洋预报台持续保持与国家预报、省气象等部门密切联系,全天候跟踪研判全省风情、浪情、潮情,滚动预警预报;省渔业减灾中心按要求及时向各设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电话通知其单位主要负责人。
(6)转移避险。局防灾减灾处加强统筹,成员单位按职责持续强化各地确保所有进港避风渔船、转移撤离人员严格遵守防台风指令,严厉查处、打击不遵守防台风指令行为。
(7)安全管控。局防灾减灾处加强统筹,成员单位按职责持续强化各地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不漏一船一户一人,及时查处、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管控行为。
(8)应急处置。发生突出、紧急情况,由总指挥组织研究制定应急处置举措;局防灾减灾处负责横向、纵向协调落实,省渔业减灾中心负责接、处警,跟踪、报告文电、指令落实情况;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负责水产养殖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船港处负责渔港、渔船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开展调查。
(9)宣传引导。由局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配合,组织各设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密防台风信息发布,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宣传引导;同时加强与宣传、应急等部门沟通对接,商请协助发布相关预警预报、指令要求等防灾减灾救灾信息。
(10)信息报送。由省渔业减灾中心负责收集,省海洋预报台负责汇总,局防灾减灾处起草全省渔业灾情、险情和防御工作信息,按要求报送局领导和相关部门。
3.5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按省防指的调整或终止通知为准。
⒋ 灾后处置
(1)由领导小组视情况向重点市、(区)派遣救灾指导服务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了解核查灾情,指导帮助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灾后补救措施,促进生产尽快恢复。
(2)根据受灾情况,领导小组及时研究防灾减灾救灾善后具体事宜,包括具体举措、资金分配、项目申报等。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渔船渔港管理处和防灾减灾处及时提出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需求,局计划财务处汇总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局防灾减灾处汇总形成总体举措方案。
(3)受台风影响区域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灾区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帮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同时,提交灾后评估报告,制订善后工作计划。
(4)根据灾区需要,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及时协调省内外有关部门,组织水产种苗、渔药、饲料等渔用物资的调剂,做好渔业生产的恢复重建工作。
(5)局计划财务处及时协调渔业保险机构组织人员奔赴灾区,做好受灾会员的勘验定损和理赔工作。
(6)局防灾减灾处尽快将全省渔业受灾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
⒌ 应急保障
⒌1 资金与物资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渔业防台风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做好应急和抢险救灾物资储备。
⒌2 观测与预报保障
省海洋预报台加强对台风动态的监视,保障海上观测网正常运行,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确保信息网络的畅通,及时开展灾后调查,为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持。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台风、海洋灾害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台风、海洋灾害预警,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⒌3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电话(传真)、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加强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提高渔船防灾减灾和海上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台风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
⒌4 宣传与培训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责,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减灾、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台风、风暴潮、海浪等自然灾害知识宣传,尤其是加强渔排养殖和渔船捕捞生产的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培训组织形式。培训工作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⒌5 队伍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收集掌握辖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加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应发挥“福渔救助志愿者联盟”等各类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强化渔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开展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建立台风灾害防御、抢险救援专家名册和救援力量数据库,做好人才和技术支持。
⒌6 异地渔船监管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台风影响渔船跨省紧急避风管理,统筹辖区内各类港口、码头、避风锚地等资源,完善跨省避风渔船进港和渔民上岸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理流程,公开避风管理电话。
对在外省港口、码头、避风锚地紧急避风的我省渔船,渔船所属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对接避风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落实渔船避风安全措施。
⒍ 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6.3汛前检查
按照“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抽查”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防台风责任落实、方案预案修订完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队伍物资准备、宣传培训演练等防台风工作开展情况,查找防台风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6.4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台风,为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等各类热带气旋的通称。
本预案中所称的渔排为全省海上从事网箱养殖的各类设施的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