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闽海渔规〔2026〕2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制度,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范我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本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6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罚款数额裁量细化 其他
1 未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新品种苗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未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新品种苗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水产苗种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水产苗种价值不满1万元 处水产苗种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水产苗种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处水产苗种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水产苗种价值3万元以上 处水产苗种价值五倍以上不超过十倍的罚款
2 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间改正不到位或未完成 处2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展改正工作,逾期后方进行改正 处6千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或者改正过程中弄虚作假 处1.2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 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未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未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间改正不到位或未完成 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展改正工作,逾期后方进行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或者改正过程中弄虚作假 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4 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代为采取相关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较轻 物种逃逸不满200尾(只、头、条、个)或不满20公斤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影响区域仅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
一般 物种逃逸200尾(只、头、条、个)以上不满300尾(只、头、条、个)或20公斤以上不满30公斤 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物种逃逸300尾以上(只、头、条、个)或30公斤以上 处8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影响区域为县级以上的 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影响区域为县级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影响区域为设区市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影响区域为省级以上的处35万元以上不超过50万元罚款。
5 制造、改造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渔业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制造、改造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渔业船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及其设备、部件和材料;情节严重的,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对委托制造、改造者,处船舶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改造的渔业船舶船长不足12米 对委托改造者处船舶价值0.3倍以下罚款  
严重 制造的渔业船舶船长不足24米或者改造的渔业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且违法制造、改造船舶不足5艘 对制造、改造者处船舶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对委托制造、改造者,处船舶价值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船长24米以上,或违法制造、改造船舶5艘以上 对制造、改造者处船舶价值1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对委托制造、改造者,处船舶价值0.6倍以上不超过1倍的罚款。
6 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核定的内容制造、改造渔业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核定的内容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及其设备、部件和材料,并处船舶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对委托制造、改造者,处船舶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成 对委托制造、改造者处船舶价值百分之十五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船长不足12米,且违法制造、改造船舶不足3艘 对制造、改造者处船舶价值0.3倍以下罚款;对委托制造、改造者处船舶价值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不改正,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或违法制造、改造船舶3艘以上不足5艘 对制造、改造者处船舶价值0.3倍以上0.6倍以下罚款;对委托制造、改造者处船舶价值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船长24米以上,或违法制造、改造船舶5艘以上 对制造、改造者处船舶价值0.6倍以上不超过1倍罚款;对委托制造、改造者处船舶价值百分之四十以上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罚款
7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内陆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较轻 渔获物重量不满150公斤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情形:1.非法捕捞渔获物重量1000公斤以上;2.标写伪造、变造或者套用渔业船名、船籍港的;3.使用伪造、变造、涂改或者非法转让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4.抗拒、阻碍渔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5.引发渔业较大以上水上安全事故;6.纠集3艘以上船只非法捕捞的;7.其他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情形综合裁量后酌情处罚。
一般 渔获物重量150公斤以上不满300公斤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渔获物重量300公斤以上不满1000公斤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具备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20万元以上不超过200万元罚款
8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海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较轻 渔获物重量不满500公斤 未利用船舶捕捞或者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情形:1.标写伪造、变造或者套用渔业船名、船籍港的;2.使用伪造、变造、涂改或者非法转让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3.安装采挖、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设施的;4.引发较大及以上渔业水上安全事故;5.违反规定到公海、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水域、特定渔业资源渔场进行捕捞,或者发生涉外、涉台港澳事件被通报的;6.抗拒、阻碍渔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7.非法捕捞渔获物重量1万公斤以上;8.其他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情形综合裁量后酌情处罚。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渔获物重量500公斤以上不满1500公斤 未利用船舶捕捞或者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渔获物重量1500公斤以上不满1万公斤 未利用船舶捕捞或者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备情节严重情形的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2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9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规定进行捕捞(内陆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扣捕捞许可证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较轻 渔获物重量不满100公斤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情形:1.非法捕捞渔获物重量1000公斤以上;2.标写伪造、变造或者套用渔业船名、船籍港的;3.使用伪造、变造、涂改或者非法转让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4.抗拒、阻碍渔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5.引发较大及以上渔业水上安全事故;6.纠集3艘以上船只非法捕捞的;7.其他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情形综合裁量后酌情处罚。
一般 渔获物重量100公斤以上不满300公斤 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渔获物重量300公斤以上不满1000公斤 处2.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具备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万元的罚款
10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规定进行捕捞(海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扣捕捞许可证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较轻 渔获物重量不满500公斤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情形:1.标写伪造、变造或者套用渔业船名、船籍港的;2.使用伪造、变造、涂改或者非法转让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3.安装采挖、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设施的;4.引发较大及以上渔业水上安全事故;5.违反规定到公海、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水域、特定渔业资源渔场进行捕捞,或者发生涉外、涉台港澳事件被通报的;6.抗拒、阻碍渔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7.非法捕捞渔获物重量1万公斤以上;8.其他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情形综合裁量后酌情处罚。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渔获物重量500公斤以上不满1500公斤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渔获物重量1500公斤以上不满1万公斤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7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备情节严重情形的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1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条: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不足12米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12米以上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 处6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12 未经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捕捞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捕捞作业的,予以批评教育,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在他国已经受过处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严重 参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社会安全事件分级标准(下同),造成一般涉外事件,或被省级有关部门通报的 处6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较大涉外事件,或被国家有关部门通报的 处6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及以上涉外事件 处120万元以上不超过200万元的罚款
13 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船舶为内陆船舶或者船长不足12米的海洋船舶 可以并处船舶价值0.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船舶为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海洋船舶 可以并处船舶价值0.6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船舶为船长24米以上海洋船舶 可以并处船舶价值1.2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
14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下水、作业的,责令限期检验,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检验的,可以没收船舶。 较轻 未经检验合格下水、作业的渔业船舶船长小于12米 可以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经检验合格下水、作业的渔业船舶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可以处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经检验合格下水、作业的渔业船舶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可以处12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15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较轻 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 罚款基数=违法所得*5,最低不低于1万元  
一般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 罚款基数=违法所得*6
较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罚款基数=违法所得*7,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6 明知是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知是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较轻 向1艘违法船舶供油、供水、供冰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存在向违法船舶供油、供水、供冰或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违法船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中多种违法情形的,分别裁量、累加计算,罚款数额最低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渔获物小于2000公斤 罚款基数=渔获物重量*15元,最低不低于1万元
一般 向2至4艘违法船舶供油、供水、供冰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渔获物大于等于2000公斤且小于4000公斤 罚款基数=渔获物重量*15元
较重 向5艘及以上违法船舶供油、供水、供冰 处6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渔获物大于等于4000公斤 罚款基数=渔获物重量*15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7 明知是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渔业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知是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渔业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较轻 向1艘违法船舶供油、供水、供冰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存在向违法船舶供油、供水、供冰或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违法船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中多种违法情形的,分别裁量、累加计算,罚款数额最低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渔获物小于2000公斤 罚款基数=渔获物重量*15元,最低不低于1万元
一般 向2至4艘违法船舶供油、供水、供冰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渔获物大于等于2000公斤且小于4000公斤 罚款基数=渔获物重量*15元
较重 向5艘及以上违法船舶供油、供水、供冰 处6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渔获物大于等于4000公斤 罚款基数=渔获物重量*15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8 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如实填写、保存作业日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如实填写、保存作业日志。 较轻 未按照规定如实填写、保存作业日志不满3个航次 处1万元以上4万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按照规定如实填写、保存作业日志3个航次以上不满10个航次 处4万元以上7万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如实填写、保存作业日志10个航次以上 处7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19 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或者擅自涂改、遮盖、损毁、伪造、变造、冒用、借用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或者擅自涂改、遮盖、损毁、伪造、变造、冒用、借用标识。 较轻 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识 违法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4万以下的罚款
一般 渔业船舶擅自涂改、遮盖、损毁标识 违法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4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5万元以上6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6万元以上7万以下的罚款
较重 渔业船舶擅自伪造、变造、冒用、借用标识 违法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7万元以上8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8万元以上9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9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20 船舶进出渔港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拒不服从调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船舶进出渔港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拒不服从调度。 较轻 进出渔港有报告,但报告内容不完整、不如实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服从调度,责令改正后,按规定要求和期限改正完成
一般 进出渔港未报告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服从调度,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较重 船舶进出渔港未按规定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规进入公海、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水域、特定渔业资源渔场的;(2)发生涉外、涉台港澳事件被通报的;(3)在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指令擅自出海的;(4)发生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致人员死亡或者失踪的 处7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拒不服从调度且发生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致人员死亡或者失踪
21 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消防、救生、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或者相关设施设备未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消防、救生、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或者相关设施设备未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一般 违法船舶为内陆渔业船舶,或者船长不足12米的海洋渔业船舶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船舶为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海洋渔业船舶 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船舶为船长24米以上的海洋渔业船舶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以违法行为实施时间计算,含本次违法,一年内两次以上或者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本项违法行为;2.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执行召回船舶指令的;3.符合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4.发生事故致人员死亡或失踪的;5.违规进入公海、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水域、特定渔业资源渔场的;6.发生涉外、涉台港澳事件被通报的;7.在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指令擅自出海的 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22 未足额配备符合条件的渔业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足额配备符合条件的渔业船员。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船长不足12米,缺配职务船员或船上普通船员未持合法有效船员证件;2.缺配机驾长 1.缺配职务船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2.普通船员未持合法有效船员证件每1人罚款2000元;3.以上裁量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一般 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已按规定配齐船长,缺配其他职务船员2人以下,或船上普通船员未持合法有效船员证件 1.以1万元罚款为基数,每缺配1名职务船员罚款增加1万元;2.普通船员未持合法有效船员证件每1人罚款3000元;3.以上裁量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5万元
较重 船长24米以上不足36米,已按规定配齐船长,缺配其他职务船员2人以下,或船上普通船员未持合法有效船员证件 1.以2万元罚款为基数,每缺配1名职务船员罚款增加1万元;2.普通船员未持合法有效船员证件每1人罚款5000元;3.以上裁量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5万元
船长36米以上,已按规定配齐船长,缺配其他职务船员2人以下,或船上普通船员未持合法有效船员证件 1.以3万元罚款为基数,每缺配1名职务船员罚款增加1万元;2.普通船员未持合法有效船员证件每1人罚款5000元;3.以上裁量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严重 已按规定配齐船长,缺配其他职务船员3人以上 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船舶,以罚款4万元为基数:1.每缺配1名职务船员罚款增加1万元;2.同时存在普通船员未持合法有效船员证件的,未持证人员每1人罚款增加3000元;3.以上裁量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的,如未具备严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的,按照情节严重综合裁量,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罚款:1.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2.发生水上事故致人员死亡或失踪的;3.船上人员未持合法有效船员证件9人以上的;4.违反规定到公海、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水域、特定渔业资源渔场进行渔业生产活动,或者发生涉外、涉台港澳事件被通报的;5.在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指令擅自出海的。如已具备严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又有上述情形的,酌情上调罚款,处12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罚款。
船长24米以上船舶,以罚款5万元为基数:1.每缺配1名职务船员罚款增加1万元;2.同时存在普通船员未持合法有效船员证件的,未持证人员每1人罚款增加5000元;3.以上裁量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缺配船长 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船舶,以罚款5万元为基数:1.每缺配一名职务船员(含船长)罚款增加1万元;2.同时存在普通船员未持合法有效船员证件的,未持证人员每1人罚款增加3000元;3.以上裁量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船长24米以上不足36米船舶,以罚款6万元为基数:1.每缺配一名职务船员(含船长)罚款增加1万元;2.同时存在普通船员未持合法有效船员证件的,未持证人员每1人罚款增加5000元;3.以上裁量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船长36米以上不足45米船舶,以罚款7万元为基数:1.每缺配一名职务船员(含船长)罚款增加1万元;2.同时存在普通船员未持合法有效船员证件的,未持证人员每1人罚款增加5000元;3.以上裁量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船长45米以上船舶,以罚款8万元为基数:1.每缺配一名职务船员(含船长)罚款增加1万元;2.同时存在普通船员未持合法有效船员证件的,未持证人员每1人罚款增加5000元;3.以上裁量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3 渔业船舶超越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航区航行或者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渔业船舶超越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航区航行或者作业。 较轻 船长不足12米的 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船长24米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以违法行为实施时间计算,含本次违法,两年内超越核定航区航行或者作业3个航次以上;2.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执行召回指令的;3.因超越核定航区航行或者作业发生事故致人员死亡或失踪;4.违规进入公海、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水域、特定渔业资源渔场;5.发生涉外、涉台港澳事件被通报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24 篡改、隐瞒、销毁渔业船舶安全通信导航信息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篡改、隐瞒、销毁渔业船舶安全通信导航信息数据。 一般 违法船舶为内陆渔业船舶,或者船长不足12米的海洋渔业船舶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船舶为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海洋渔业船舶 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船舶为船长24米以上的海洋渔业船舶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以违法行为实施时间计算,含本次违法,一年内两次以上或者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本项违法行为;2.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执行召回船舶指令的;3.符合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4.发生事故致人员死亡或失踪的;5.违规进入公海、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水域、特定渔业资源渔场的;6.发生涉外、涉台港澳事件被通报的;7.在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指令擅自出海的 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25 未经批准,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本,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内陆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本,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较轻 渔获物重量不满15公斤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情形:1.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捕捞渔获物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的;2.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捕捞渔获物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的;3.标写伪造、变造或者套用渔业船名、船籍港的;4.使用伪造、变造、涂改或者非法转让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5.抗拒、阻碍渔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6.引发较大及以上渔业水上安全事故;7.纠集3艘以上船只非法捕捞的;8.其他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情形综合裁量后酌情处罚。
一般 渔获物重量15公斤以上不满30公斤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渔获物重量30公斤以上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具备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20万元以上不超过200万元罚款
26 未经批准,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本,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海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本,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较轻 渔获物重量不满100公斤 未利用船舶捕捞或者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情形:1.标写伪造、变造或者套用渔业船名、船籍港的;2.使用伪造、变造、涂改或者非法转让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3.安装采挖、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设施的;4.引发较大及以上渔业水上安全事故;5.违反规定到公海、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水域、特定渔业资源渔场进行捕捞,或者发生涉外、涉台港澳事件被通报的;6.抗拒、阻碍渔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7.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1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捕捞渔获物1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的;8.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1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捕捞渔获物1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的;9.其他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情形综合裁量后酌情处罚。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渔获物重量100公斤以上不满300公斤 未利用船舶捕捞或者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渔获物重量300公斤以上 未利用船舶捕捞或者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备情节严重情形的 未利用船舶捕捞或者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2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27 未经批准进口、出口水产种质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未经批准进口、出口水产种质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产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水产种质资源数量不满 500 尾(只、头、条)且水产种质资源货值不满1万元 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水产种质资源数量500尾(只、头、条)以上不满1000尾(只、头、条),或者水产种质资源货值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 处 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水产种质资源数量1000尾(只、头、条)以上或者水产种质资源货值2万元以上;2.未经过生物安全风险评估,进口国外的水产种质资源;3.进口的水产种质资源,列入国家和我省外来入侵物种名录;4.造成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给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有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 30万元以上不超过50万元的罚款
28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内陆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较轻 渔获物重量不满50公斤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情形:1.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捕捞渔获物20公斤以上的;2.捕捞渔获物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的;3.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捕捞渔获物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的;4.标写伪造、变造或者套用渔业船名、船籍港的;5.使用伪造、变造、涂改或者非法转让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6.抗拒、阻碍渔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7.引发较大及以上渔业水上安全事故;8.纠集3艘以上船只非法捕捞的;9.其他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情形综合裁量后酌情处罚。
一般 渔获物重量50公斤以上不满100公斤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渔获物重量100公斤以上不满500公斤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具备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20万元以上不超过200万元罚款
29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海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较轻 渔获物重量不满100公斤 未利用船舶捕捞或者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情形:1.标写伪造、变造或者套用渔业船名、船籍港的;2.使用伪造、变造、涂改或者非法转让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3.引发较大及以上渔业水上安全事故;4.违反规定到公海、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水域、特定渔业资源渔场进行捕捞,或者发生涉外、涉台港澳事件被通报的;5.抗拒、阻碍渔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6.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捕捞渔获物50公斤以上的;7.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捕捞渔获物5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万元以上的;8.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1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捕捞渔获物1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的;9.其他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情形综合裁量后酌情处罚。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渔获物重量100公斤以上不满300公斤 未利用船舶捕捞或者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渔获物重量300公斤以上不满5000公斤 未利用船舶捕捞或者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备情节严重情形的 未利用船舶捕捞或者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2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30 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首次实施本项违法行为 内陆水域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海洋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以违法行为实施时间计算,包含本次,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本项违法行为或者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本项违法行为;2.以违法行为实施时间计算,两年内实施过电鱼、炸鱼、毒鱼违法行为的;3.在禁渔期、禁渔区未使用船舶实施本项违法行为 内陆水域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海洋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船舶实施本项违法行为;2.在重要渔业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本项违法行为;3.以违法行为实施时间计算,包含本次违法,一年内两次以上或者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过电鱼、炸鱼、毒鱼违法行为的 内陆水域可以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罚款;
海洋可以处6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31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进行捕捞(内陆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 较轻 渔获物重量不满100公斤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情形:1.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或者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进行捕捞,捕捞渔获物20公斤以上的;2.非法捕捞渔获物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的;3.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捕捞渔获物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的;4.标写伪造、变造或者套用渔业船名、船籍港的;5.使用伪造、变造、涂改或者非法转让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6.抗拒、阻碍渔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7.引发较大及以上渔业水上安全事故8.纠集3艘以上船只非法捕捞的;9.其他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情形综合裁量后酌情处罚。
一般 渔获物重量100公斤以上不满300公斤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渔获物重量300公斤以上不满500公斤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具备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20万元以上不超过200万元罚款
32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进行捕捞(海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 较轻 渔获物重量不满500公斤 未利用船舶捕捞或者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情形:1.标写伪造、变造或者套用渔业船名、船籍港的;2.使用伪造、变造、涂改或者非法转让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3.安装采挖、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设施的;4.引发较大及以上渔业水上安全事故;5.违反规定到公海、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水域、特定渔业资源渔场进行捕捞,或者发生涉外、涉台港澳事件被通报的;6.抗拒、阻碍渔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7.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或者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进行捕捞,捕捞渔获物50公斤以上的;8.捕捞渔获物5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万元以上的;9.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1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捕捞渔获物1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的;10.其他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情形综合裁量后酌情处罚。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渔获物重量500公斤以上不满1500公斤 未利用船舶捕捞或者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渔获物重量1500公斤以上不满5000公斤 未利用船舶捕捞或者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备情节严重情形的 未利用船舶捕捞或者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2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33 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内陆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二)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较轻 渔获物重量不满100公斤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情形:1.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进行捕捞的,捕捞渔获物20公斤以上的;2.捕捞渔获物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的;3.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捕捞渔获物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的;4.标写伪造、变造或者套用渔业船名、船籍港的;5.使用伪造、变造、涂改或者非法转让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6.抗拒、阻碍渔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7.引发较大及以上渔业水上安全事故;8.纠集3艘以上船只非法捕捞的;9.其他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情形综合裁量后酌情处罚。
一般 渔获物重量100公斤以上不满300公斤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渔获物重量300公斤以上不满500公斤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具备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20万元以上不超过200万元罚款
34 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海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二)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较轻 渔获物重量不满500公斤 未利用船舶捕捞或者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情形:1.标写伪造、变造或者套用渔业船名、船籍港的;2.使用伪造、变造、涂改或者非法转让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3.安装采挖、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设施的;4.引发较大及以上渔业水上安全事故;5.违反规定到公海、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水域、特定渔业资源渔场进行捕捞,或者发生涉外、涉台港澳事件被通报的;6.抗拒、阻碍渔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7.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进行捕捞,捕捞渔获物50公斤以上的;8.捕捞渔获物5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万元以上的;9.网目尺寸偏离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70%以上的(“网目尺寸偏离”计算公示如下:网目尺寸偏离比例 =(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 - 实际网目尺寸)÷ 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 × 100%。如: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为50mm,实际网目尺寸为15mm,则偏离比例为(50-15)÷50×100% = 70%,属于“偏离70%以上”);10.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1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捕捞渔获物1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的;11.其他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情形综合裁量后酌情处罚。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渔获物重量500公斤以上不满1500公斤 未利用船舶捕捞或者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渔获物重量1500公斤以上不满5000公斤 未利用船舶捕捞或者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备情节严重情形的 未利用船舶捕捞或者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不足12米的,处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处2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捕捞的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35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内陆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三)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较轻 单航次幼鱼重量超过规定比例百分二十以上不超过百分四十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情形:1.标写伪造、变造或者套用渔业船名、船籍港的;2.使用伪造、变造、涂改或者非法转让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3.抗拒、阻碍渔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4.引发较大及以上渔业水上安全事故;5.纠集3艘以上船只非法捕捞的;6.单航次幼鱼重量超过规定比例百分八十以上,且渔获物重量100公斤以上的;7.其他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情形综合裁量后酌情处罚
一般 单航次幼鱼重量超过规定比例百分四十以上不超过百分六十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单航次幼鱼重量超过规定比例百分六十以上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具备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20万元以上不超过200万元罚款
36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海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三)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较轻 单航次幼鱼重量超过规定比例百分二十以上不超过百分四十 处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情形:1.标写伪造、变造或者套用渔业船名、船籍港的;2.使用伪造、变造、涂改或者非法转让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3.安装采挖、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设施的;4.引发较大及以上渔业水上安全事故;5.违反规定到公海、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水域、特定渔业资源渔场进行捕捞,或者发生涉外、涉台港澳事件被通报的;6.抗拒、阻碍渔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7.单航次幼鱼重量超过规定比例百分八十以上,且渔获物重量500公斤以上的;8.其他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情形综合裁量后酌情处罚。
一般 单航次幼鱼重量超过规定比例百分四十以上不超过百分六十 处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单航次幼鱼重量超过规定比例百分六十以上 处12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具备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20万元以上不超过200万元的罚款
37 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按规定报备 1.内陆水域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海洋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项对违反规定航行的处罚以航次计罚,因服从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渔业执法机构指令要求航行的不计入航次
携带渔具航行、停泊 1.内陆水域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2.海洋处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规定跨设区市航行、停泊;2.从事非法旅游体验、非法载客、非法载货等活动;3.拒不执行召回船舶指令或者指定港口休渔指令 1.内陆水域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海洋处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规定跨省航行、停泊;2.违反规定进入公海、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水域、特定渔业资源渔场;3.发生涉外、涉台港澳事件被通报;4.拒不执行召回船舶指令或者指定港口休渔指令,时间超过20日;5.抗拒、阻碍渔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6.引发渔业较大以上水上安全事故; 1.内陆水域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2.海洋处12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38 辅助捕捞作业的船舶携带渔具航行、停泊未进行捆扎、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四款:辅助捕捞作业的船舶携带渔具航行、停泊未进行捆扎、覆盖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因购买、维修渔具等出于运输目的携带渔具航行、停泊 内陆船舶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船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除较轻情节外,携带渔具航行、停泊未进行捆扎、覆盖 内陆船舶或者不足12米海洋船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2米以上不足24米海洋船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4米以上海洋船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1.携带禁用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航行、停泊的;2.禁渔期、禁渔区携带渔具航行停泊;3.携带渔具跨省航行、停泊;4.当事人利用当事船舶两年内实施过非法捕捞作业行为的 内陆船舶或者不足12米海洋船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米以上不足24米海洋船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4米以上海洋船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1.禁渔期、禁渔区携带禁用渔具或者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航行停泊;2..违反规定进入公海、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水域、特定渔业资源渔场;3.发生涉外、涉台港澳事件被通报;4.引发渔业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失踪的;5.抗拒、阻碍渔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39 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建闸、筑坝、航道建设、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未按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落实渔业资源保护设施以及其他渔业资源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建闸、筑坝、航道建设、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未按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落实渔业资源保护设施以及其他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 较轻 有落实渔业资源保护设施以及其他渔业资源保护措施,但落实不到位,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不一致,按期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落实渔业资源保护设施以及其他渔业资源保护措施,但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不一致,未按期改正,逾期方改正到位的;2.未落实渔业资源保护设施以及其他渔业资源保护措施,按期改正的; 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过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落实渔业资源保护设施以及其他渔业资源保护措施,未按期改正,逾期方改正到位的;2.未按要求落实渔业资源保护设施以及其他渔业资源保护措施,虽按期改正,但因工程建设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或者造成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死亡的 处6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且因工程建设未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或者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死亡的 处10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且因工程建设造成一般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或者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死亡低于3头(尾、只、条、个)的 处13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且因工程建设造成较大以上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或者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死亡3头(尾、只、条、个)以上的 处160万元以上不超过200万元的罚款
40 向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八十一条:向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的,责令停止投放、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用于投放的水生生物,对投放者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较轻 投放水生生物不满100尾(只、头、条、个),或不满10公斤 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投放水生生物100尾以上不满200尾(只、头、条、个),或20公斤以上不满30公斤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投放水生生物300尾以上(只、头、条、个),或30公斤以上 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说明:

一、本基准中“以上”“以下”“不超过”包含本数,“不足”“不满”“低于”“超过”均不含本数,同时具备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等情节,按照阶次高的裁量处罚。本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除“罚款”外其他处罚种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二、本基准涉及“船长”的,在册船舶以船舶登记证书载明的“船长”认定,“三无”船舶、乡镇船舶等未经法定登记机关登记的船舶以船舶总长认定。

三、实施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判断情节,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种类、罚款幅度,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相对人主观恶意程度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规定的不予、从轻、减轻、从重等法定裁量情形,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四、符合县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者渔业执法机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中有关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的,应当首先适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规定,再结合本基准进行裁量。

五、作出暂扣捕捞许可证、吊销捕捞许可证、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或者没收渔具(装具、器具)、船舶及其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确定罚款数额时可综合考虑非罚款处罚措施的惩戒效果,在罚款的法定幅度内酌情从轻,做到过罚相当。

六、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并可以综合裁量上调裁量阶次直至顶格处罚。

七、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严禁“以罚代刑”。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本基准中涉及“可以”罚款、没收渔具、没收船舶、暂扣有关证件、吊销有关证件、顶格处罚等规定,由处罚机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影响以及相对人是否多次违法、主观恶意程度、积极配合程度、改正程度、认错悔过态度和补救措施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处罚。

九、相关违法行为造成涉外或涉台港澳事件、船舶污染事故、水污染事故、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渔业污染事故、水上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严重影响的,以及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恶意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暴力抗法的,除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本基准有其他规定外,处罚机关可以酌情上调裁量阶次直至顶格处罚。

十、市县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渔业执法机构可以在本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裁量基准进行细化和量化。根据本地实际,适用本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市县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渔业执法机构可以提出调整适用意见,报请省海洋与渔业局批准。